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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珏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2026年03月14日 18:29
 

2025)珏德贸易破管字第13号

陈芳泼吴秋梅施纯阳、施小瑜:

2025年9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福建珏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珏德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闽0503破2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珏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珏德贸易公司股东存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调查珏德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珏德贸易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初始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施纯阳,认缴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60%,出资方式货币;施小瑜,认缴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

2016年11月21日,债务人进行第一次股权变更登记,由施小瑜将其持有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吴秋梅,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施纯阳,认缴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60%,出资方式货币;吴秋梅,认缴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

2019年11月12日,债务人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登记,由施纯阳将其持有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陈芳泼,由吴秋梅将其持有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陈芳泼,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陈芳泼,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至此,债务人股权结构沿用至今。

经查阅债务人工商登记内外档及调取的债务人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未寻得债务人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记录。故,债务人股东实质上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出资人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特此通知各股东,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缴纳出资事宜。如各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如股东未在规定期限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柯曾国15960710050、刘烨含17689352158;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大洋百货21楼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福建珏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十日